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所(以下简称营养与健康所或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组织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科发办字〔2024〕9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营养与健康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公示,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提升研究所工作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确保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有序推进。

  本细则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营养与健康所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研究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本细则所称“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是指营养与健康所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针对研究所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内部公示。

章 机构与职责

  营养与健康所分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所领导负责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营养与健康所所务管理部门是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机构,负责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的日常协调和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详见本细则第五条。研究所各职能管理部门是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

  营养与健康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研究所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内部公开公示事项清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协调各承办部门审查、报送及公开公示相关信息;

(四)接受并组织协调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五)会同组织开展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定期自查和评估督促、检查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六)完成与信息公开公示有关的其他工作。

  营养与健康所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公示信息,所公开公示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章 信息公开

条  营养与健康所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主动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研究所简介和领导姓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科学研究、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财政经费、党建群团、国际合作等相关可公开的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信息;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可提供的事项范围包括: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不予提供的事项范围包括:不属于营养与健康所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与申请人自身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已提供的信息进行重复申请的信息;属于营养与健康所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信息。

  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营养与健康所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经审查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营养与健康所门户网站;营养与健康所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营养与健康所有关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于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承办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承办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明确且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有关承办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反馈意见,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承办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该部门应当作出说明,经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章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略)

第五章 监督保障

  营养与健康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研究所网站设置“信息公开”栏目;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研究所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及内部公开公示事项清单;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十九  营养与健康所信息公开公示审查机制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各承办部门应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

十条  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在公开公示信息前,各承办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研究所保密审查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实行信息公开公示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对拟公开公示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营养与健康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监督审计部门应在所领导指导下对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组织开展定期自查与评估。

第二十  营养与健康所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研究所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细则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规依纪进行追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细则由营养与健康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上海营养与健康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营养健康所字〔202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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